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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 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浙江巨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衢州市衢江区百灵南路888号智能装备小微园,租赁浙江省衢州市五一机械工业园区现有厂房1500平方米,规划建设3条混炼胶生产线及办公室、助剂间、成品库、检测室等设施,同时购置密炼机、开炼机、挤出机、切胶机等设备,形成年产3000t/a弹性体新材料的生产能力。
2.建设过程及审批情况
企业于2023年10月委托杭州一达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了《浙江巨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000t/a弹性体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同年11月经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衢江分局审批,审批文号为衢江环建[2023]17号。
本项目于2023年12月开工建设,于2025年10月完工,2025年12月开始试生产调试,调试期间进行了相应公示。2025年12月2日,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30803MACJHG440N001Q)。
本项目从开工至验收调查期间均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
本次项目员工12人,采用一班工作制,生产每班有效工时间8小时,全年工作时间330天,不设食宿。
3.投资情况
本项目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占6.00%。
4.验收范围
根据现场调查,本项目建设了2条混炼胶生产线及配套的办公室、助剂间、成品库、检测室等设施,形成了年产2000t/a弹性体新材料的生产能力。故本次验收为针对浙江巨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000t/a弹性体新材料项目的先行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本次验收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及批复文件相比,发生如下变动。
1.废气处理设施:与环评相比,配料废气未设置单独的布袋除尘设施进行处理,也未单独设置排放口(DA002);产生的配料废气与密炼废气、开炼废气一起经“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排放。企业在收集配料废气的集气管道上设有阀门。配料时,打开管道上阀门。配料结束后,关闭管道上阀门。上述变动已在企业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2.固废产生及去向:除尘灰收集后直接回用于生产低品质产品,不外售综合利用。
对照《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本项目变动不涉及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 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浙江五一机械有限公司厂区周边荷花塘村污水处理终端处理后排放。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
2.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配料粉尘、密炼废气、开炼废气、检测室废气。
配料粉尘、密炼废气、开炼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自各类设备的机械噪声及室外噪声源。通过对相关噪声设备的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加装隔振垫,加强设备检查与保养,通过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厂界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点。
4.固体废物
本次验收部分涉及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废活性炭、检测产生的不合格废混炼胶产品、生活垃圾。
检测产生的不合格废混炼胶产品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委托衢州市立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厂区内设有1个2m3危废收集柜,已按要求做好防雨、防漏等措施,粘贴有危废标签,张贴又危废仓库标识,并由专人管理;另外建立固体废物台账管理、申报制度,对每次危险废物进出厂区时间、数量设专人进行记录以及存档,实施转移联单制度,并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
5.辐射
本项目不涉及辐射内容。
6.其它措施
(1)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事故废水收集依托园区事故应急池(1100立方米),并于2026年8月编制了《浙江巨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6年8月17日完成备案(备案号330803-2026-046-L)。企业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中的风险防范措施,配备了相应的应急物资,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2)规范排污口及在线监测工程
本项目废气排放口,按规范设置了监测孔,能够进行规范化排污和监测。本次验收不涉及在线监测工程。
(3)其他
企业不涉及“以新带老”改造内容和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不涉及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 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活污水排放口的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各污染物指标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氨氮、总磷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要求。
2. 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配料工序停产状态密炼开炼工序生产状态以及配料、密炼、开炼工序均处于生产状态下的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的新建企业排放标准;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排气筒高度15米)。项目基准排气量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基准排气量的要求。
“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污染物净化效率:颗粒物72.85-88.13%,非甲烷总烃80.31-83.58%。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浓度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 表6 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扩改建”要求。
厂区内车间门口非甲烷总烃(小时值)最高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周边敏感点(泉水塘村居民点)两天所测总悬浮颗粒物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表1过渡阶段浓度限值二级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相关限值要求。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测点昼间噪声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泉水塘居民点声环境昼间监测结果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4.污染物排放总量
项目排放的CODCr、氨氮、颗粒物、VOCs排放总量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文件中的总量控制要求。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结论,项目废水预处理后送污水处理终端处理后排放,废气经相应处理后各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厂界噪声达标,固废、危废做到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周边敏感点声环境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环评预测范围之内。
六、验收结论
根据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及现场检查,本项目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履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项目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文件要求同步建成配套治理措施;验收监测结果表明项目各污染物排放指标均符合相应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环评及批复等要求的范围内,基本落实了“三同时”有关要求,没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中所规定的验收不合格项,同意本项目通过先行竣工生态环境保护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