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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氟聚厂 10kt/aFEP 扩建项目(先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22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位于浙江巨圣氟化学有限公司内,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氟聚厂与浙江巨圣氟化学有限公司进行资产和业务整合。2023年11月28日,氟聚厂并入巨圣公司。2024年1月18日完成氟聚厂工商注销,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为浙江巨圣氟化学有限公司。

本项目为续建原通过审批的10kt/aFEP 扩建项目(衢环建[2013]32号)中的5000t/a水相 FEP子项,并对现有各FEP装置进行产能和产品结构优化重组,项目建成后,氟聚厂FEP产能为10kt/a,200t/aPPVE中试生产线。

2. 环保审批情况及建设过程

2022年12月,企业委托浙江九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氟聚厂10kt/a FEP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22年12月21日,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出具了《关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氟聚厂10kt/a FEP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衢环智造建[2022]74号)。因水相法 FEP 树脂生产装置三废产生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较环评存在一定变化,企业于2025年9月委托浙江九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氟聚厂10kt/a FEP扩建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氟聚厂与浙江巨圣氟化学有限公司合并整合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氟聚厂排污许可已注销,原氟聚厂排污许可内容全部转移至浙江巨圣氟化学有限公司,并于2024年5月9日重新申领了排污许可,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330000609802468Q001P。本项目于此次重新申领中纳入巨圣氟化学的排污许可。

该建设项目于2023年8月开工建设,2024年12月建成试生产。并按要求进行了开工前相关公示。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生产人员共有130人(管理人员13人,一线操作工117人),实行四班三倒工作制,装置年运行时间7920小时。

项目从立项至调试过程中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

3. 投资情况

本项目实际投资277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0万元,占总投资的1.44%。

4. 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内容为4FEP、5FEP装置生产线,涉及的产能包括4FEP装置生产线中的水相法 FEP树脂(二元)2000t/a、水相法 FEP树脂(三元)4000t/a、FEP乳液1000t/a以及5FEP装置生产线中的溶剂法 FEP树脂2400t/a,故本次验收为项目先行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经现场核实检查,本次验收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及批复相比,存在以下变化:

1.废气

    (1)原环评中各装置含尘废气排放点自带除尘器,再接入精密布袋除尘器除尘后高空排放。实际选用的设备未自带除尘器,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高空排放。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后排口能满足20mg/m3标准限值,不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2)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较原环评增加数个排放口,分别为粒料送料空气排放口和预热塔热空气排气排放口。

送料空气排气:项目粒料输送采用压缩空气气力输送,输送物料为造粒后的粒料,不含粉料,送料空气排气经粒料拦截后高空排放,送料空气排气中基本无污染物,不作定量估算。

预热塔加热空气排气:项目设3台预热塔(粒料预热仓),对粒料加热,加热空气排气中基本无污染物,不作定量估算。

该两股废气中基本无污染物,不会导致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也不会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

2.废水

(1)原环评中对水相法FEP树脂生产工艺废水聚合釜废水W2-1/W2-4核算值偏高,实际废水产生量约6960t/a,废水收集后送清越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措施不变。

(2)根据原环评物料平衡,水相二元FEP脱水废水W2-2产生量为12759.04kg/批次,年产生量29601.1t/a。水相三元脱水废水W2-5产生量为12759.0kg/批次,年产生量59201.9t/a。

实际建设中,取消树脂清洗水(9000kg/批次),减少管路冲洗水(500kg/批次减少至5kg/批次)。工艺优化后,脱水废水产生量大幅减少,W2-2产生量减少至7572.7t/a,W2-5产生量减少至15145.1t/a。

水相FEP脱水废水W2-2/2-5主要污染物为树脂粉末及微量的引发剂、活化剂等,废水中主要污染因子为 SS、COD、总氮。由于凝聚工艺中使用硝酸作为凝聚剂,该股废水中含硝态总氮,废水减量后企业将该股废水改为送衢州巨化锦纶有限责任公司含氮污水生化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纳入清越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量减少。

(3)本项目废水纳入锦纶公司含氮废水生化处理装置后,装置废水排口需同时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清越公司污水处理进水标准(Q/JHGS15 01 G016-2014)中有关纳管标准要求。

本项目产品FEP属氟树脂,对照GB31572-2015标准,氟树脂基准排水量6吨/吨产品。原环评中,因项目废水排放量较大,要求FEP排放口执行限值按标准值的50%执行。实际项目废水减量较大,已能满足GB31572-2015规定的氟树脂基准排水量6吨/吨产品要求,排放口标准限值按GB31572-2015标准执行。

3.固废

水相法FEP生产过程产生的清釜废料S2-1/S2-4,和FEP乳液生产过程产生的清釜废料S3-1,原环评中建议其作为一般固废管理;实际试生产过程中,S2-1/S2-4和S3-1清釜废料能满足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可作为低等FEP产品外售综合利用,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5.2条规定,不作为固废管理。

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上述变动不属于重大变更。

三、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1.废水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有5FEP生产线的清釜废水、真空泵废水;4FEP生产线的二元聚合釜清釜废水、三元聚合釜清釜废水、二元树脂挤压脱水废水、三元树脂挤压脱水废水、二元氟化尾气碱洗废水、三元氟化尾气碱洗废水、造粒真空泵废水以及FEP乳液生产线的聚合釜清洗废水、浓缩釜清洗废水。

其中5FEP生产线的清釜废水、真空泵废水,4FEP生产线的二元聚合釜清釜废水、三元聚合釜清釜废水、二元氟化尾气碱洗废水、三元氟化尾气碱洗废水、造粒真空泵废水以及FEP乳液生产线的聚合釜清洗废水、浓缩釜清洗废水收集后送清越污水处理厂处理;二元树脂挤压脱水废水、三元树脂挤压脱水废水收集后送衢州巨化锦纶有限责任公司含氮污水生化处理装置处理后再送清越污水处理厂。

2.废气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有5FEP生产线投料前置换放空废气、清釜前真空废气、脱溶真空尾气、清釜前置换废气、5FEP输送粉尘废气、造粒真空废气、烘料废气;4FEP生产线的二元烘干废气、三元烘干废气、二元输送含尘废气、三元输送含尘废气、二元造粒真空尾气、三元水相FEP氟化废气、二元水相FEP氟化废气、三元水相FEP氟化废气、二元冷料废气、三元冷料废气、粒料送料空气、预热塔热空气排气以及焚烧炉烟气。

其中5FEP生产线投料前置换放空废气、清釜前置换废气直接排空,清釜前真空废气、脱溶真空尾气收集后送焚烧炉处理,5FEP输送粉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TA001)除尘后27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造粒真空废气经水环泵循环水吸收后无组织形式排放,烘干废气直接高空排放;

4FEP生产线的二元烘干废气、三元烘干废气经同一套布袋除尘设施(TA002)处理后27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二元输送含尘废气、三元输送含尘废气经同一套布袋除尘设施(TA003)处理后27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

二元造粒真空尾气、三元造粒真空尾气经水环泵循环水吸收后无组织形式排放,二元水相FEP氟化废气、三元水相FEP氟化废气经“钠石灰吸收+碱洗吸收”(TA004)处理后36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二元冷料废气、三元冷料废气、粒料送料空气、预热塔热空气排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焚烧炉烟气经水洗+碱洗后通过30m排气筒(DA005)高空排放。

3.噪声

项目主要来自各类机械设备所产生的机械噪声。

公司主要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设备、建筑隔声、厂区绿化及其他有助于消声减振的措施,有效降低了噪声影响。

项目周边200m范围内无噪声敏感点。

4.固废

水相法FEP生产过程产生的清釜废料S2-1/S2-4,和FEP乳液生产过程产生的清釜废料S3-1,符合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作为低等 FEP产品外售综合利用,不再为固废管理。

项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清釜渣(S1-1)、树脂低聚物、废吸收剂(钠石灰)和废水收集池凝聚废树脂。

项目清釜渣(S1-1)、污水预处理废树脂作为一般固废委托浙江巨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树脂低聚物(S1-2、S2-2、S2-5、S2-3、S2-6)、废吸收剂(钠石灰)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浙江巨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

企业在厂区北侧建有一个约243m2的危废暂存库,用于存储上述危险废物,已按要求做好防雨、防漏等措施,粘贴有危废标签,仓库外张贴危废仓库标识,并由专人管理;另外建立固体废物台账管理、申报制度,对每次危险固废进出厂区时间、数量设专人进行记录以及存档,实施转移联单制度,并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

同时企业在厂区西北角建有160m2一般固废暂存场所,落实了三防措施。

5.辐射

本项目不涉及辐射源项。

6. 其他情况

(1)企业现有雨水池2个500m3和事故应急池1个1400m3,事故应急池总容积为2400m3,并于2025年1月编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备案编号:330802-2025-012-H)。企业制定了环保管理制度,基本落实了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并配备了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2)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全厂非绿化地面进行防渗和地面硬化处理,车间内对不同生产区域设置围堰和地漏;项目储罐区设置围堰,内部全部进行防渗处理,并设收集沟;厂区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进入废水处理系统;危废仓库、危化品库(甲类仓库)均按防雨、防渗、防泄漏设计。

(3)企业已完成原有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已完成淘汰落后生产装置和“以新带老”改造,本次验收内容不涉及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根据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结果:

1. 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FEP废水收集罐的pH范围、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氟化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AOX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2024年修改单>)及清越公司污水处理进水标准(Q/JHGS15 01 G016-2014)中有关纳管标准要求,项目废水排放量满足氟树脂基准排水量6吨/吨产品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脱水废水”收集罐水质的pH、化学需氧量、氨氮、硝酸氮、总氮符合锦纶公验收监测期间,司含氮废水生化处理装置设计进水指标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锦纶公司含氮废水生化处理装置出口出水的指标pH范围、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氟化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AOX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及清越公司污水处理进水标准(Q/JHGS15 01 G016-2014)中有关纳管标准要求。

含氮废水生化处理装置对各污染物的去除效率分别为:氨氮62.24-64.49%,总氮87.71-88.19%。

厂区雨水排口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符合美丽衢州办[2025]2号文中巨化东排渠关于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有关规定。

2. 废气

有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5FEP布袋除尘器处理设施出口(DA001),水相4FEP布袋除尘器处理设施出口(DA002),二、三元水相烘干废气布袋除尘处理设施出口(DA003)的颗粒物、氟化物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钠石灰吸收+碱洗吸收处理装置出口(DA004)的氟化物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焚烧炉1#废气急冷降温+一级碱洗+二级水洗处理设施出口(DA005)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二噁英浓度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1)表 3 中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排气筒高度30米)。

无组织废气:

项目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中相关限值要求;氟化物无组织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一小时平均浓度值、任意一次浓度值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浓度限制要求。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四周昼、夜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中3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4.污染物排放总量

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颗粒物、VOCs排放总量能满足环评及批复中总量控制要求。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结论,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达纳管标准后排放,废气经相应处理装置处理后各污染物排放均符合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噪声达标,固废、危废做到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环评预测范围之内。

六、验收结论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氟聚厂10kt/aFEP扩建项目环保手续完整,技术资料齐全;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与环评基本一致;项目在建设及运营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有关要求,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和批复中要求的环保设施与措施;建立了环保管理制度及机构;建设过程中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重大生态破坏;验收监测结果表明污染物排放指标均符合相应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没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中所规定的验收不合格项。同意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先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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